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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請願案 第 17 屆第 9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請  願  人 葉和鑫君第二人 澎湖縣馬公巿北辰街32號 
案  由 懇請本會為民等請願有關馬公巿水南段383地號等24筆土地,縣府公告不得為私人土地,嚴重影嚮原住民及原使用權益,以體恤民眾困境案。 
議  決 一、請縣府審慎檢討請願人所主張之情事,合情、合法、合理妥為處理,以維民眾之權益。
二、有關縣府暫定於100年8月2日召開異議人之協調會,請將辦理情形函復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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