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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請願案 第 17 屆第 7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請  願  人 葉合鑫君等人 馬公市北辰街32 
案  由 陳請澎湖縣政府100年6月14日公告,馬公市山水南段383地號等25筆土地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旅遊處提出遊憩事業興辦計畫並擬定強制徵收,影響原住民與原使用者權益案。 
議  決 一、本案原山水南段383地號等25筆土地,澎湖縣政府劃定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之公
  告,請澎湖縣政府撤銷。
二、有關澎湖縣政府劃定本縣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之範圍,請澎湖縣政府通盤檢討修
  正,並送請本會同意後辦理。
三、在未完成重行劃定之前,仍由請願人維持現狀使用。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七十六號
.電話:(06)92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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