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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請願案 第 17 屆第 11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請  願  人 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籌備處等團體 
案  由 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籌備處等民間團體向本會陳情大倉媽祖文化園區開發案,縣府有十大缺失案。 
議  決 本案事涉101年度預算,審查會並無預設立場,下列結論,仍需俟本會預算通過與否始能作為本會監督執行之依據。
一.財源籌措方面建議興建經費縣府可朝下列方式辦理,藉以減輕縣庫負擔。
(一)請於各該年度訂定妥適計畫向中央相關主管機關爭取興建經費。
(二)請主動提案向離島建設基金與年度離島建設基金個別補助計畫爭取興建經費。
(三)基於共同肩負推動澎湖觀光發展之責任,協調函請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管理處補助園
  區相關經費,至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四)縣府所收取之離島免稅商店特許規費,在不妨礙專款專用原則下,適度酌予挹注興建費用。
(五)在不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下,縣府主動宣揚開發觀光理念,導引民間主動捐獻,減輕
  開發縣自籌經費負荷。
二.不容縣民鄉親權益縮水或出現排擠效應。
三.請縣府規劃多元溝通管道舉辦興建說明會尋求各界共識。
四.請縣府加強對本案觀光行銷之論述宣導以免失焦。
五.儘速完成全案之規劃報告
六.園區投資經營模式再行深入評估。
七.園區規劃儘量降低宗教色彩而朝文化休憩方向規劃。
八.請縣府事先導入保護管理機制後再適度開發。
九.補正可行性評估分析降低諸多疑慮。
十.落實城鄉平衡發展縮短城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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