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文官e學苑
遊說法
公務人員網路諮商服務網
 

  人事業務服務專區 標題:人事業務標準作業流程:公保殘障給付SOP 回上一頁  

澎湖縣議會人事室業務處理標準流程

業務處理程序作業範圍

業務項目

公保殘廢給付

作業步驟

一、填具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公教人

員保險現今給付收據。

二、檢附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殘廢標準及殘廢

部位詳況表

作業要領

1.殘廢給付之標準(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請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辦理。

2.請領月數如下: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者:

全殘廢36個月;半殘廢18個月;部分殘廢8個月。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殘廢者:全殘廢30個月;半

殘廢15個月;部分殘廢6個月。

3.相關規定:(1)、在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得

申領本保險殘廢給付。

(2)、同一部位之殘廢,同時適用兩種以

上殘廢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

不得合併或分別申領。

          (3)、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

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30

個月為限,因公以36個月為限。

         (4)、原已殘廢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

病,傷害,致加重其殘廢等級者,

按兩種等級差額給付。

         (5)、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期滿一個月

外,被保險人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

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

殘廢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

付。

   

 

協調單位

 

相關表件

請至人事室申請

注意事項

適用對象:本會職員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七十六號
.電話:(06)9263521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IE5.0以上 澎湖縣議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