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類別 | 
              九、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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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本府辦理「將軍街道人行徒步空間暨通學步道改善工程」案,經費新臺幣1,850萬元整(中央補助款:1,850萬元、縣配合(籌)款:0元,地方配合款新臺幣276萬4,000元由望安鄉公所自行編列預算辦理),請審議。  |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第6款規定及內政部營建署104年 
  10月30日營署道字第104291809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1,850萬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0元(地方配合款新臺幣276萬4,000元整由望安鄉公所自 
            行編列預算辦理。)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2,126萬4,000元整。 
三、計畫概略: 
  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助本縣望安鄉公所新臺幣1,850萬元辦理「將軍街道人行徒步空間暨 
  通學步道改善工程」,中央補助款新臺幣1,850萬元整透列本府預算補助望安鄉公所辦 
  理,另地方配合(籌)款由望安鄉公所自行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納入年度預算辦理轉正。 | 
             
            
              | 決  議 | 
              同意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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