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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2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九、社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請惠予同意墊付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本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設施設備更新及整體修繕案,經費新臺幣101萬5,000元整(中央補助款:71萬元、縣配合款:30萬5,000元),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第5款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22日社家障字第104001344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71萬元整。
  (二)縣配合款:新臺幣30萬5,000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101萬5,000元整。
三、計畫概略:本案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設施設備更新及整體修繕補助計畫」經費新臺幣71萬元整,本縣應配合編列自籌款新臺幣30萬5,000元整,經費概算如附表。
辦  法 請惠予同意墊付,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納入年度預算辦理轉正。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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