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類別 |
12、建設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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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本府補助本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呂總幹事彥璋資遣費乙案,經費新臺幣65萬2,557元整(中央補助款:0元、縣籌款:65萬2,557元),請審議。 |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5款辦理。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0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65萬2,557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65萬2,557元整。
三、計畫概略:
(一)本案因補助本縣工策會與呂總幹事解除聘任關係所衍生之資遣費等相關支出。
(二)呂總幹事彥璋於89年7月16日起任職於本縣工策會,104年7月1日解除聘任關係,年資共計14.9年,依據勞退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年規定給予6個月薪資資遣費計新臺幣51萬7,446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給予17日未休之特別休假折算薪資計新臺幣4萬8,870元與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時間30日之薪資計新臺幣8萬6,241元,共計新臺幣65萬2,557元整。 |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納入年度預算辦理轉正。 |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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