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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1、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請惠予同意墊付本府辦理湖西鄉鼎灣段996地號價購案,經費新臺幣1,976萬6,400元整(中央補助款:0元、縣籌款:1,976萬6,400元),請審議。 
說  明 一、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0元整。
(二)縣籌款:新臺幣1,976萬6,400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1,976萬6,400元整。
二、計畫概略:
(一)本案為澎湖地政事務所於91年間辦理鑑界發生錯誤,經996地號所有權人許明敏提起訴訟後,經法院判決(附件1第6頁),因地政機關鑑界有誤,導致鼎灣段995、995-1至995-11地號上之整排建物偏移,因而占用同段鄰地996地號(附件2),必須拆屋還地。
(二)鼎灣段995至995-11地號之所有權人向地所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希望由地政事務所賠償996地號所有權人損失後免予拆屋,惟995至995-11地號(部分)所有權人不願意與996地號所有權人簽署協議書,致無法以國家賠償法解決。
(三)因考量99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許明敏君向法院提出拆屋還地之執行迫在眉睫,995至995-11地號所有權人恐面臨可能拆屋還地困境,如由住戶拆屋還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國家賠償,則不但建物難以回復,造成住戶莫大損失,且賠償金額將遠超過購地之價款,損失將難以估計。經地主同意協商價格已簽署同意書,將由縣府出資購買被佔用鼎灣段996地號土地,以購地方式可立即解決拆屋還地迫切性問題,避免住戶建物被拆,並可依現況辦理地籍圖重測(附件3),以解決後續地籍問題。
辦  法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決  議 附記:縣府來函自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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