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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8、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嵵裡新段497-2、498-1地號等2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審議。 
說  明 一、馬公市嵵裡新段497-2地號縣有地面積126.35平方公尺,同段498-1地號縣有地面積71.29平方公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現出租許國憲君。
二、本案申購土地嵵裡新段497-2、498-1地號等2筆縣有地為馬公市嵵裡里105號房屋基地,為加強磚造3層樓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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