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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4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警察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修正「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 
說  明 一、查本自治條例之修正,係以原於88年6月1日公布施行,全文30條,曾於93年12月9日修正公布,復
  於99年9月17日再次修正公布,並於100年1月1日施行。因原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第21條有關
  傷病醫療補助及病房費用差額內容不合時宜,擬予以修正。
二、檢附「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
  件)。
辦  法 請審議,俟審議通過後,依規定公布施行。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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