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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9案教育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請惠予同意墊付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本府辦理「澎湖縣立體育場所屬田徑場整建工程」補助經費99-100 年度新台幣660萬元整案。 
說  明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 點第4 款、第6款規定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
  年7月9日體委設字第099001512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99 年度新台幣100 萬元整;100 年度新台幣500萬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99 年度新台幣10 萬元整;100 年度新台幣50 萬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台幣660 萬元整。
三、計畫概略:澎湖縣立體育場所屬田徑場缺乏遮陽設備,為配合體育賽事舉行,及平時縣民從
  事運動有一遮陽休息空間。本府於99年度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提出補助申請。
辦  法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99-100 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分年度辦理轉正(99 年度新台幣110 萬元整,100 年度新台幣550萬元整)。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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