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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1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七、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東澳段219-1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審議。 
說  明 一、查馬公市東澳段219-1地號縣有地面積52.69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擬讓售案依本府103年11月25日府建管字第1030062854號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東澳段319地號私有土地,申請合併毗鄰219-1地號縣有土地,經審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認定確定無法調整為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市價查估價格讓售。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1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出售規定;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地籍參考圖暨澎湖縣政府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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