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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1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二、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出具本府經管馬公市馬公段1870-39地號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供承租人辦理重建乙案,請審議。 
說  明 一、茶馬公段1870-39地號縣有地面積142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王郁青君,土地上鐵皮磚造平房1棟,為馬公市民族路109號(後側房屋),承租人欲重建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辦  法 請審議同意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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