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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1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一、社會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修正「澎湖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 
說  明 一、依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2項之法律授權,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
  管機關訂定。衛生福利部於103年年7月3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459號函修正「00縣
  (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4條,以符相關規定。
二、檢附「湖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湖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辦  法 請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布並報衛生福利部備查。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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