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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5案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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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望安段618-2 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 年案。 |
說 明 |
一、查望安段618-2 地號縣有地,面積122 平方公尺,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
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許銘鴻君。
二、申購土地地上建有咾咕石造1 層樓房屋1 棟,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 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
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 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
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認定無妨礙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
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同意讓售,出售期間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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