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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3案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標售國宅段583 地號縣有非公用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 
說  明 一、案經國有財產局澎湖分處(以下簡稱該分處)來函表示,為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惠請本
  府將上開國宅段583 地號縣有土地(面積205.70平方公尺),委由該分處併同毗鄰同段
  568 地號國有土地(面積176.21 平方公尺)辦理標售。是以,基於整體考量,擬同意委由
  該分處辦理標售,以期活絡縣有土地之利用、促進地方產業繁榮發展並期增加地方財源收
  入,特此說明。
二、本案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 條第1項第1 款「空地應予標售。…」
  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 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
  出售之規定,且經審查無妨礙交通水利並可單獨建築使用,擬制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
  處分後,交該分處辦理併標。
三、檢附擬出售土地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同意標售,出售期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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