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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井垵西段803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市井垵西段803地號縣有地面積458.72平方公尺,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用地類
  別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
  湖縣政府」,現出租陳共情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市井垵西段803地號縣有地,為澎湖縣馬公市嵵裡里漁工新村1巷14
  號房屋基地,部分加強磚造部分木石磚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
  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
  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
  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
  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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