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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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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辦理七美鄉七美二段958地號部分(958-A002)縣有土地與同段965地號部分(965-A001)私有土地調整界址產權交換並訂定完成處分年限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七美二段958為本府經管縣有土地面積1,909.77平方公尺,同段965地號為夏志清所有土
地面積232.72平方公尺,2筆土地相毗鄰,同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夏君因所
有土地地形不盡方整影響使用,向本府提出調整界址申請,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雙方協議調整地形如后附圖(如附件),經地政事務所複丈結果調整擬辦產權交
換土地範圍為七美二段958-A002地號縣有地及同段965-A001地號私有地面積皆為
129.21平方公尺,交換後2筆土地面積無增減,地形更趨完整,有助未來利(使)用,符
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6條第1項: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
交換產權。但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用,必須交換者,不再此限。規定;擬依「土地
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產權交換。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產權交換(調整)前後地籍圖說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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