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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6案民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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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修正「澎湖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條文案。 |
說 明 |
一、為有效運用本縣菜園納骨塔充分提供民眾使用,因民眾移出後閒置之塔位,擬給予折扣,以
提高塔位使用率,故修正本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8 條條文,將已使用過之塔位,可
再受理申請使用,收費標準按原收費全額六折計費。
二、檢附本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8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修正,俟修正通過後由本府公布施行。 |
決 議 |
修正通過。
第八條第二項修正為:使用過之塔位,再受理申請使用,按原收費標準全額六折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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