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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6案民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修正「澎湖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條文案。 
說  明 一、為有效運用本縣菜園納骨塔充分提供民眾使用,因民眾移出後閒置之塔位,擬給予折扣,以
  提高塔位使用率,故修正本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8 條條文,將已使用過之塔位,可
  再受理申請使用,收費標準按原收費全額六折計費。
二、檢附本縣菜園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8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辦  法 請惠予同意修正,俟修正通過後由本府公布施行。
決  議 修正通過。
第八條第二項修正為:使用過之塔位,再受理申請使用,按原收費標準全額六折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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