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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5案警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說  明 一、為增進義勇人員之福利,業於88年6月1日訂定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復於93 年
  12 月9 日修正公布,以為各互助機關申辦各項福利互助補助金之核發依據,實施迄今,業
  務推動順遂,尚無窒礙難行之處;惟上開條例自修正實施後迄今已逾5 年餘,期間或因法規
  用字(語)與行政院函頒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未合,或因新增加保對象(如
  志工人員),未於條例中明定,或因機關修編提高編制,致部分條文已有不合時宜之處,亟
  需檢討修正。
二、另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金之主要來源,除互助人每年自行負擔外,餘均由縣府每人每年補
  助,扣除各項福利互助支出外,迄至去(98)年底,已累計結餘新台幣384萬2,702 元,按
  如以現行補助(或自行負擔)標準及預估支付各項福利互助金,每年尚可結餘(約14 萬
  元)。基此,為適度控制累計結餘金額之成長,並兼顧會務之永績經營及互助會成立之意旨
  暨考量縣府財源狀況等因素,業調降補助金額及互助人自行負擔費用,並改採年繳(補助)
  方式辦理,以簡化程序外,另同時酌予調高退隊互助金,以鼓勵久任。
三、據此,為符法制作業規定,並切合實需,期使本縣義勇人員之福利保障措施更為完備周延,
  爰配合修正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以為各互助機關有所遵循。
四、檢附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l 份。
辦 法:決 議: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俟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公布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 日施行。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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