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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3案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修正「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內容草案。 
說  明 一、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最近一次修正係於95年9月1日,然數年來,相關條文迄今未作
  任何修正,諸多條文已不合時宜無法妥當適用。基此,爰針對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
  關條文通盤檢討酌作修正。
二、檢附「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如後附件。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並俟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公布施行。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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