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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7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5. 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井垵西段800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市井垵西段800地號縣有地面積484.51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
  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翁春玉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市井垵西段800地號縣有地為馬公市嵵里漁工新村1巷8號房屋部分基地,房屋為
  硓古石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
  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以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
  交通、水利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個1份。
辦  法 敬請審議同意辦理,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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