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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6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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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類別 |
15.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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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井垵西段800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 說 明 |
一、馬公市井垵西段800地號縣有地面積484.51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
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翁春玉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市井垵西段800地號縣有地為馬公市嵵里漁工新村1巷8號房屋部分基地,房屋為
硓古石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
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第7點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以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
交通、水利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個1份。 |
| 辦 法 |
敬請審議同意辦理,並發給同意書2份。 |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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