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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7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1.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鎖港南段928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查馬公市鎖港南段928地號縣有地面積30.8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
  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擬讓售案依申請之103年3月19日府建照字第1030841426號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鎖港南
  段930地號私有地面積160.51平方公尺,申請合併同段928地號縣有地,合併面積30.8平方公尺,
  其合併之縣有地臨8米計畫道路最小深度不足屬畸零地,經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條
  第1項第1款「經認定確定無法調整為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市價查估價格讓售」暨行政院函頒之公有土
  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1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出售規定,故本案擬
  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辦  法 敬請審議同意辦理,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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