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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27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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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9.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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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本府經管馬公市海堤段609地號現有地標售案,並訂定執行標售其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市海堤段609地號縣有地,面積536.13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所有
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上開擬標售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空地應予標售。」暨「公
有土地經營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7款「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標售之規定,且無妨礙
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標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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