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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9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2.文化  提案日期  
案  由 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案暨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決算法第22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
  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
  議。另依決算法第31條規定,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
  法之規定。
二、依據預算法第41條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
  用計畫送立法院。
三、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其所送決算書應提
  貴會審議。
四、本縣文化基金會102年度歲出、歲入簡述如下:
(一)歲入方面:決算數新台幣86萬2,499元整。
(二)歲出方面:決算數新台幣150萬5,338元整。
五、檢附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及102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各乙份。
辦  法 敬請審議通過後依法公告。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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