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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21.工務  提案日期  
案  由 請惠予同意墊付「文光國中地下停車場工程」給付工程款訴訟-95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案,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七號,本府應給付工程款新臺幣389萬9,695元整,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最高法院102年12月5日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七號辦理。檢附原判決書
     影本(原判決書附件為節錄)。
二、經費:縣籌款:新臺幣389萬9,695元整。
三、計晝概略:
(一)本案原於87年發包施工,90年於完工驗收完成後,承攬廠商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桂華公司)始認為工程實做數量有增加要求辦理變更設計等爭議,90年纏訟迄今,先
   予敘明。
(二)過程概述:
   1.桂華公司:承攬本府之澎湖縣馬公第二國中操場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即為本案「文光
    國中地下停車場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該公司於完工驗收完成後,發現實做數
    量較契約數量增加10%以上,連同漏列預算項目,要求追加工程款新臺幣971萬5,393
    元。該公司認為其係按圖施工,且於決算時始確定實做數量,無須變更設計,乃向本府
    聲請追加工程款遭拒。
   2.本府:系爭工程屬總價結算契約,如實做數量較契約數量增加10%以上,其逾10%之部
    分,固得以變更設計增減之,但至遲應於完工前經兩造合意後始得為之。前項論點有內
    政部營建署92年9月9日營署工程字第0920052984號函可稽。
   3.全案最高法院於95年發回更審,裁定依兩造合意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以下簡稱
    結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就可丈量部分;至現場會勘丈量,另開挖顯有困難部分;參
    酌圖說等文件據以計算,鑑定過程爭議項目有岩(土)方數量、鋼筋數量、混凝土數
    量、模板數量、噴凝土護坡數量、外牆洗石子數量………等等,過程中本府代表均向鑑
    定技師極力爭取本府最大權益。
(三)經本府與委任律師多年努力,最高法院判決本府應給付工程款為238萬0,535元(桂華公司
   原要求追加工程款971萬5,393元),遲延利息自90年9月20日起以年利率5%計約需151萬
   9,160元(未來以實際支付日計給),故應給付工程款與遲延利息計新臺幣389萬9,695
   元。
(四)本案對造桂華公司前已將本案債權及利息,全數移轉曾萬財君,本府於103年3月14日收到
   曾君逕委託振理法律事務所來函(103年3月振法字第1030312號函),若未能於本年3月
   31日前付款,將具狀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辦  法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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