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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2.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白沙鄉吉貝東段1039-1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白沙鄉吉貝東段1039-1地號縣有土地面積50.4平方公尺,非都巿土地使用編定為「一般農業
  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呂榮
  華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白沙鄉吉貝東段1039-1地號縣有土地為白沙鄉吉貝村28-3號房屋部份基地,
  房屋為加強磚造2層樓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
  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相關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
  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後,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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