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類別 |
13.主計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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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為本縣102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76筆金額新臺幣3,490萬5,000元整,請 審議。 |
| 說 明 |
一、依據預算法第70條之規定辦理。
二、動支第二預備金76筆,其中屬中央補助22筆金額新臺幣2,056萬2,000元整,縣自籌54筆金
額新臺幣1,434萬3,000元整,各機關動支情形如后:
(一)縣政府34筆金額新臺幣2,249萬3,000元整。
(二)警察局3筆金額新臺幣260萬6,000元整。
(三)地政事務所1筆金額新臺幣6,000元整。
(四)稅務局2筆金額新臺幣32萬8,000元整。
(五)家畜疾病防治所2筆金額新臺幣45萬3,000元整。
(六)林務公園管理所1筆金額新臺幣3萬5,000元整。
(七)衛生局18筆金額新臺幣490萬7,000元整。
(八)環保局4筆金額新臺幣64萬3,000元整。
(九)文化局11筆金額新臺幣343萬4,000元整。
三、附102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 |
| 辦 法 |
敬請惠予審議通過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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