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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4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3.主計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本縣102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76筆金額新臺幣3,490萬5,000元整,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預算法第70條之規定辦理。
二、動支第二預備金76筆,其中屬中央補助22筆金額新臺幣2,056萬2,000元整,縣自籌54筆金
  額新臺幣1,434萬3,000元整,各機關動支情形如后:
(一)縣政府34筆金額新臺幣2,249萬3,000元整。
(二)警察局3筆金額新臺幣260萬6,000元整。
(三)地政事務所1筆金額新臺幣6,000元整。
(四)稅務局2筆金額新臺幣32萬8,000元整。
(五)家畜疾病防治所2筆金額新臺幣45萬3,000元整。
(六)林務公園管理所1筆金額新臺幣3萬5,000元整。
(七)衛生局18筆金額新臺幣490萬7,000元整。
(八)環保局4筆金額新臺幣64萬3,000元整。
(九)文化局11筆金額新臺幣343萬4,000元整。
三、附102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通過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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