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類別 |
12.文化 |
提案日期 |
|
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102年度文化部補助本府文化局辦理「國定古蹟馬公金龜頭砲臺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案,經費新臺幣3,650萬元整,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第6款規定辦理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2
年1月22日文資蹟字第10230075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1,642萬5,000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2,007萬5,000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6,650萬元整。
三、計畫概略:
(一)本計畫補助辦理澎湖縣國定古蹟馬公金龜頭砲臺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案。
(二)為計畫能順利執行發包,本案所需經費新臺幣3,650萬元,擬提墊付案,為考量縣府財政
負擔沉重,擬採分三年三期墊付轉正方式辦理,於102年預算墊付轉正新臺幣1,150萬(中
央517萬5,000元,自籌632萬5,000);103年預算墊付轉正新臺幣1,650萬(中央742萬
5,000元,自籌907萬5,000);104年預算墊付轉正新臺幣850萬(中央382萬5,000元,
自籌467萬5,000元)。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