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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8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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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1.建設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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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訂定「澎湖縣建築物外牆開窗及開口設置自治條例」條文,提請審議。 |
說 明 |
一、本縣係屬低碳示範島,為配合低碳島政策之施行,以增加採光、通風面積達到節約能源之目
的,有效提升居住空間品質。按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六款第二目,有關縣(巿)建築管理
為縣(巿)自治事項;另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規定「直轄巿、縣(巿)主管建築
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下列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
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一、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二、建築物及其
附置物突出部分。但都巿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
及節約能源……」爰據以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辦理。本條例適用於依本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設計之三層樓以下
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二、檢附「澎湖縣建築物外牆開窗及開口設置自治條例」草案乙份。 |
辦 法 |
敬請 審議通過後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公布施行。 |
決 議 |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一條修正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澎湖縣低碳島之施行,以增加採光、通
風面積達到節約能源之目的,有效提升居住空間品質,特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
第一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三、第二條修正為: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四、第三條修正為: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依澎湖縣低碳建築設計準則設計建造且屬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所稱防火構造之地上三層以下一幢一棟一戶之合法建築物,且使
用類組及使用項目僅限於H-2住宅。
五、第五條修正為: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外牆開窗及開口與臨棟既有或新建之建築物其開窗或開
口垂直投影面不可相對重疊,其開窗及開口側縁相對距離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零點三公尺以上未達一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開窗及
開口應與臨棟既有或新建之建築物其開窗或開口垂直投影面水平距離一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公尺以上未達一點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開窗及
開口應與臨棟既有或新建之建築物其開窗或開口垂直投影面水平距離零點五公尺以上。
六、第六條修正為: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七、其餘照原條文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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