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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類別 |
17.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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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擬讓售七美鄉七美二段1039、1040地號等2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 說 明 |
一、七美二段1039地號縣有地面積59.36平方公尺,及同段1040地號縣有地面積36.51平方公
尺,合計面積為95.87平方公尺,皆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
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許雅玲君。
二、本案申購土地七美二段1039、1040地號等2筆縣有地為七美鄉南港村南滬26-29號房屋基
地,為磚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
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
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相關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
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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