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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7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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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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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白沙鄉鳥嶼段243-100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鳥嶼段243-100地號縣有地面積210平方公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
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鄭有言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鳥嶼段243-100地號土地為白沙鄉鳥嶼村212號之3房屋基地,房屋為空心磚
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
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
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相關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
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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