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文官e學苑
遊說法
公務人員網路諮商服務網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7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白沙鄉鳥嶼段243-100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鳥嶼段243-100地號縣有地面積210平方公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
  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鄭有言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鳥嶼段243-100地號土地為白沙鄉鳥嶼村212號之3房屋基地,房屋為空心磚
  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
  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
  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相關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
  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七十六號
.電話:(06)9263521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IE5.0以上 澎湖縣議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