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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24案 旅遊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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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本府辦理推動國際交流行銷活動所需經費新台幣390萬4,000 元整,以應本府拓展國際(含大陸)能見度案。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規定及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98年6
月9日台內營字第0980805044號函辦理。(檢附該會核定函影本如附件)。
二、本案為本府辦理99年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項目工作-「澎湖國際觀光行銷暨交流計畫」,為
辦理518福州海峽兩岸經貿交易會、98廈門海峽旅遊博覽會等國際(含大陸)旅展、國外貴
賓及媒體來訪交流及選送本縣觀光科系學子或觀光從業人員赴新加坡辦理短期專業研習課程
等,於本府觀光與公用事業管理-旅遊發展規劃-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編列新台幣390萬
4,000元。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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