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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7 次臨時會 | 回上一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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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  
              | 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嵵裡新段484、485地號等2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 說  明 | 一、嵵裡新段484地號縣有地面積47.47平方公尺,同段485地號縣有地面積147.75平方公尺,為 「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現出租許陳英及許王桂辣等2人。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嵵裡新段484、485地號等2筆縣有地為馬公市裡里104號之2房屋基地,房屋
 為加強磚造2層樓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
 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
 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
 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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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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