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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6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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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工務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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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增加成功興仁水庫集水面積工程」先行使用獎勵金,經費新臺幣77萬1,588元整,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規定辦理。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臺幣77萬1,588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臺幣0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臺幣77萬1,588元整。
三、計畫概略:
本府91年辦理「增加成功興仁水庫集水面積工程」,徵收郭炳才君位於湖西鄉林投北段849
地號之土地,因發放獎勵金時,該筆土地有產權糾紛,本府無法即時發放,獎勵金94年已先
繳縣庫。目前經台灣最高法院101年2月21日裁定該筆土地確屬郭炳才君所有,經所有權人提
出申請,本府依規補發放先行使用獎勵金。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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