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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6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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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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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巿馬公段767、768地號等2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 說  明 | 
              一、馬公段767地號縣有地面積87平方公尺,同段768地號縣有地面積80平方公尺,都巿計畫劃設 
  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陳偉明 
  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段767地號土地為馬公巿中興路3號房屋(硓古造2層樓房)基地,馬公 
  段768地號土地為馬公巿中興1號房屋(鐵筋水泥混凝土硓古造2層樓房)基地,承租人依租 
  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 
  「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興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 
  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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