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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5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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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3.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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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辦理馬公巿文化段436地號縣有土地與同段440地號私有土地界址調整並訂定完成處分年限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文化段436地號為本府經管縣有土地面積1,147.69平方公尺,同段440地號為俞有義所有土
地面積101.92平方公尺,2筆土地相毗鄰,都巿計畫皆劃設為「住宅區」,俞君因所有土地
地形不盡方整影響使用,於101年3月19日向本府提出界址調整申請。
二、本案經雙方協議調整地形如后附圖(如附件),調整範圍8.99平方公尺,調整後2筆土地面
積不變,地形更趨完整,有助未來利(使)用,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6
條第1項「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用,必需
交換者,不在此限。」;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界址調整。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調整前後地籍圖說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辦理界址調整,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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