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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7案教育  提案日期  
案  由 請惠予同意墊付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本府辦理「澎湖縣立體育場所屬壘球場及棒球場興(整)
建工程」補助經費99-100年度新台幣1,100 萬元整案。 
說  明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第6款規定辦理。
二、澎湖縣立體育場所屬壘球場缺乏行政中心辦公室及民眾看台設備,棒球場圍籬部分年久失修
  損壞嚴重,影響使用者安全。本府於99年度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提出補助申請。
三、本案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本府辦理「澎湖縣立體育場所屬壘球場及棒球場興(整)建工
  程」同意補助經費99-100年度新台幣1,000萬元整,本府自籌配合款新台幣100萬元整,合
  計新台幣1,100萬元整(99年中央補助新台幣500萬元整,自籌款新台幣50萬元整,100年
  亦同)。
四、檢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4月7日體委設字第0990007194號函影本乙份。
辦  法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99-100 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分年度辦理轉正(99 年度新台幣550 萬元整,100 年度新台幣550萬元整)。
決  議 決 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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