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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23.文化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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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0年度決算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依據決算法第22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及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
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另一
決算法第31條規定,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二、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其所送決算書應提 貴
會審議。
三、本縣文化基金會100年度歲出、歲入簡述如下:
(一)歲入方面:決算數新台幣23萬657元整。
(二)歲出方面:決算數新台幣169萬934元整。
(三)檢附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0年度決算書乙份。 |
辦 法 |
審議通過後依法公告。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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