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類別 |
16.交通類 |
提案日期 |
|
| 案 由 |
請同意墊付有關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華信航空公司、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已販售尚未使用之縣籍居民有效機票補貼款,新台幣1,232萬2,101元整乙案,敬請 審議。 |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5款規定。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無。
(二)縣籌款:1,232萬2,101元整。
(三)總計金額:1.232萬2,101元整。
三、計畫概略:
(一)「澎湖縣政府委託各航空公司辦理縣民航空票價補貼作業合約書」第五點規定:委託期間
自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因委託期間開立之機票使用期限為一年有效,故乙方之
請款期間至101年1月15日止。
(二)99年度已販售尚未使用之縣籍居民有效機票補貼,立榮航空公司預估金額計376萬2,101元
整、華信航空公司61萬元整、復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795萬元整,合計1,232萬2,101元
整,因本(100)年度未編列相關預算,擬請同意辦理墊付。 |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 決 議 |
擱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