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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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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出售案山段249-4 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財政類) |
說 明 |
一、查案山段249-4 地號縣有地,面積272 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土
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二、本案擬申購土地業由財團法人澎湖縣大關口觀音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擬定興辦事業計
畫,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以100 年2 月10 日府社福字第1001000450 號
函核定同意在案,經審查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6條「非公用不動產為社
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且已依法設立
財團法人,並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專案讓
售」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 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
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審查無妨礙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
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地籍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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