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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4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16.人事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修正「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草案乙種。(人事類) 
說  明 一、為配合96年7 月11 日「地方制度法」第56條及62條之修正及同年12 月6日及99 年6月14
  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及第14條至第17 條修正公布,本府前經提案修正本府組
  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並經 貴會第17 屆第2次臨時會審議決議通過,並經本府本(99)年
  8 月30 日府行法字第09913001811號令公布在案。
二、本次修正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係為配合考試院本(99)年8月31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
  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及內政部99 年10 月20 日台內民字第0990209621 號函轉
  銓敘部99 年9 月24 日部法四字第0993250552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 年10 月15
  日局地字第0990064871 號函規定,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三、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本府置參議、秘書,掌理法案審核、協調、核稿、機要等事項及置消費者保護官,掌理
   消費者保護事項,均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修正為本府置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參議掌理法案審核、協調、核稿等事項,秘書掌理協調、機要等事項,消費者保護官掌理
   消費者保護事項,均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修正草案第五條)
(二)原本府置處長、副處長、科長、技正、專員、督學、社會工作師、營養師、科員、技士、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修正為本府置處長、副處長、科長、技正、專員、督學、社會工作
   師、營養師、設計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修正草案第七條)
(三)原本府設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等職稱。刪除「副
   處長」職稱。(修正草案第八條)
(四)原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置
   副局長,襄理局務。刪除「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二項)
(五)原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擬訂,經縣議會通過;報請內
   政部備查。修正為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擬訂,經縣議
   會通過;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修正草案第十六條)
四、檢附「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俟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公布實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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