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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5.車船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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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辦理「本縣公車總站土地馬公段1968、1969、1970 地號等3筆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乙案。(車船類) |
說 明 |
一、依據: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辦理。
二、本府車船處經管公車總站土地座落於馬公市馬公段1968、1969、1670 地號等3 筆縣有土
地,為符合有償撥用目的辦理公車總站舊建物整建,本案擬以設定地上權方武公告招商供民
間投資興建營運,並保留1 樓二分之一空間(不得少於114 坪)作為車站使用,該車站由得
標人無償出資興建。
三、本案設定縣有土地之地上權存績期間為50年,經本處同意得於開發契約期滿前1年辦理續租,
期間以10 年為限。至於應收取之地上權權利金及土地租金等則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
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權利金擬以土地市價五成計算、地租擬以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
四、檢附擬處分土地清冊、地籍圖、公告招商之投標須知、設定地上權契約書等招商文件各1份。 |
辦 法 |
敬請惠允審議通過,俾利辦理招商公告相關事宜。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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