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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8 屆第 20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警察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修正「澎湖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條文草案。 
說  明
辦  法
決  議 修正通過。
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保管費之計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車輛移置進入保管場未逾二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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