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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4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4.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嵵裡段83-57 地號等3 筆縣有地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財政類) 
說  明 一、查嵵裡段83-57、83-9、83-60 地號等3 筆縣有地,面積共657 平方公尺,編定為「風景
  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現出租予普德寺。
二、申購土地建有加強磚造房屋2 棟,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 條第1項第2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
  …」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 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
  。」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
  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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