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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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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出具本府經管馬公市馬公段761 地號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供承租人辦理重建案。(財政類) |
說 明 |
一、縣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依內政部84年10 月13日台
(84)內地字第8412279號函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報經縣議會通
過並經行政院核准始可為之,先予敘明。
二、查馬公段761 地號縣有地面積47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
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王慧蘭君。
三、承租人原有建物為2 層樓咾咕石造房屋1 棟申請重建,經審查符合「澎湖縣縣有基地租賃契
約」第5 點第1 項第1 款「…為改善生活,需要重建其房屋時…,得向本府申請發給興建地
上4層以下建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承租人於領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給付月租金18倍
之權利金予本府,並不得要求退還」暨「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2 條「…承租人
需建築使用時,管理機關得依土地法第25 條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
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 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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