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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3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出具本府經管馬公市馬公段761 地號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供承租人辦理重建案。(財政類) 
說  明 一、縣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依內政部84年10 月13日台
  (84)內地字第8412279號函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報經縣議會通
  過並經行政院核准始可為之,先予敘明。
二、查馬公段761 地號縣有地面積47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
  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王慧蘭君。
三、承租人原有建物為2 層樓咾咕石造房屋1 棟申請重建,經審查符合「澎湖縣縣有基地租賃契
  約」第5 點第1 項第1 款「…為改善生活,需要重建其房屋時…,得向本府申請發給興建地
  上4層以下建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承租人於領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給付月租金18倍
  之權利金予本府,並不得要求退還」暨「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2 條「…承租人
  需建築使用時,管理機關得依土地法第25 條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
  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 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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