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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文化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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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同意墊付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定補助本縣辦理「99 年新故鄉社區總體營造第二期計畫」經
費新台幣56萬6,000元整案。(文化類)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 點第4 款規定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 年
3 月4 日文貳字第0993004024 號函乙份(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台幣266萬7,000 元整。
(二)縣配合款(籌):新台幣29萬元整。
(三)總計金額:新台幣295 萬7,000元整。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 年度核定補助本府計畫為「99年新故鄉社區總體營造第二期計
畫計畫」補助新台幣(下同)266 萬7,000 元,本府配合款29 萬元,原編列於文教活動
─演藝管理─業務費項下之預算估列新台幣82 萬4,000元,文建會核定新台幣補助139萬
元,差異為新台幣56萬6,000 元。
三、計畫概略:
為推動本縣99 年社區總體營造計畫辦理行政社造化部份:徵選社區營造中心社區辦理社區總
體營造人才培育計畫,辦理社區營造點徵選計畫並推動鄉鎮社區營造工作。社區文化深耕部
分:徵選並補助澎湖縣鄉公所「社區藝文傳承」。社區創新實驗部分:辦理澎湖縣各鄉市社
區組織經營輔導。社區圓夢計畫:辦理澎湖縣社區營造成果展,以共同打造「快樂島嶼 美滿
家園」為計畫遠景。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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