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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員提案 第 19 屆第 8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主計 
提  案  人 魏長源
連  署  人 劉陳昭玲 陳雙全
許育愷
案  由 茲為求府會之間良好溝通、協調及合作之良好互動目的,請縣府今後有關預算法第88條附屬單位預算(即通稱特種基金預算)之先行辦理事項於執行前,請能先經本會同意始予執行,促使特種基金更能發揮其設置功能,而收府會和諧之成效案。 
說  明 一、依預算法第16條規定:「預算分左列各種︰一、總預算。二、單位預算。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附屬單位預算。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及第19條規定:「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
  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依本法之規定。」是以,所謂附屬單位預算即指特種基金預算。
二、然公共預算為求賦予適度之彈性,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
  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地方政府則指縣市政府),得先行辦理,並得
  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指預算外處分之禁止、須依預算程序之買賣、預算外增加債務之禁止與
  發生國庫券之依據)。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
  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三、唯前揭附屬單位預算(即特種基金)先行辦理事項之規定,時至今日衍生出特種基金浮濫疊床架屋、
  形成機關私房錢破壞財政完整性、隱藏政府債務規避公共債務舉借上限等諸多缺點,最嚴重者厥為規
  避立法機關之監督。即便在下一年度預算中補辦預算,唯木已成舟,顯然有悖民意機關之職責,極易
  造成地方財政黑洞。
四、鑒於溝通可以減低與化解互助,府會之間如果因缺乏協調與溝通,勢必阻礙縣政推展,避免縣政重大
  決策或進度經媒體披露,民意機關方知其端倪,此乃本會議員最為憂心之事,此實不利縣政工作之推
  展。
辦  法 如案由。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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