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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類別 |
旅遊 |
| 提 案 人 |
陳慧玲 |
| 連 署 人 |
藍凱元 蔡清續
呂黃春金 劉陳昭玲 |
| 案 由 |
建請縣府制定「澎湖縣導遊解說人員執業自治條例」,以利澎湖縣觀光產業發展案。 |
| 說 明 |
一、觀光為本縣最重要的產業,為澎湖經濟帶來活力。但本縣之觀光發展及其產生的經濟利益卻常掌握在
台灣的大型旅行社手上。除了各種旅遊行程的議價有剝削現象外,導遊解說人員常由台灣隨團而來,
佣金小費列為台灣旅行社的出團收益之一,使得其經營更有競爭力,損害澎湖在地旅行社及澎湖籍導
遊解說人員利益甚鉅。
二、制定「澎湖縣導遊解說人員執業自治條例」除了可規定在澎湖縣擔任導遊解說人員所應具備的條件,
以提升解說水準外,並可規定旅行團來澎必須聘用符合條件且經澎湖縣旅遊服務業職業工會或澎湖縣
導遊領隊服務職業工會等團體所推薦的澎湖在籍導遊解說人員,將此段經濟利益留在澎湖。 |
| 辦 法 |
如案由。 |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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